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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聲音問題,各機關權責分工劃分
發布單位: | 日期:2025-01-15 | 點閱次數:22
(一)環保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的聲音(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
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規定,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聲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擴音設施、使用中之機動車輛等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警察機關: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並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除外)。
(三)建管主管機關: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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