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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日期:2025-12-29 | 點閱次數:3
一、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可養豬廚餘仍可送往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許可之養豬場進行高溫蒸煮後餵豬。其中「可直接作為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包括餐館業廚餘、集中供膳剩食、賣場過期食品等。二、 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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