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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公共建設推動 中市訂定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發布單位: | 日期:2026-01-22 | 點閱次數:5

為提升公共設施建設效率並兼顧公益與公共使用需求,台中市政府持續檢討相關建築管理規定,都發局依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針對部分簡易公共設施簡化申請程序,期能加速公共建設推動,打造更便利、友善的城市公共空間。

都發局說明,台中市政府為使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免辦建築執照事項有所遵循,依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訂定「台中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築執照處理原則」,使部分簡易公共設施申請程序更為簡便,加速台中市公共建設開發。

依據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基於公益及公共使用之目的,用地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興建6平方公尺之路外停車場附屬票亭、60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6公尺以下之涼亭及遮陰設施,或高度4.5公尺以下之花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免辦建築執照。

都發局指出,申請免辦理建築執照者僅需於施工前檢附使用計畫書,及於竣工後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報市府都市發展局備查,即可完成申請程序。相較於一般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需申請建造執照後,方得興建,並於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之一般程序,處理原則可加速公共建設申請速度,以促進台中市於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創造更友善、更貼心的公共環境。

(1/22*8)*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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