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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文化資產、加速公共建設、提升居住規劃合理性 中市府發布容積移轉新制確保都市環境品質

發布單位: | 日期:2026-03-18 | 點閱次數:4

因應社會經濟環境變遷,並配合中央法規修正,台中市政府於3月5日正式發布修正「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市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此次修正除配合內政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修訂外,更透過制度設計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並針對現代社會居住需求,提升建築規劃合理性與都市發展韌性。

為了讓市民可以更直觀地了解政策,都發局長李正偉說明,「容積」即土地可建築的樓地板面積;「容積移轉」則是權益交換機制,一方面讓政府能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加速開路、闢建公園等公共設施興闢,二方面補償古蹟等文資地主權益以達成文化保存。此次修正要點則針對接受基地嚴謹規範,確保容積移往配套完善地區,守護環境品質。

李局長表示,配合內政部今(114)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古蹟容移相關辦法,文資類型的容移應訂定接受基地審查基準,此次修正明定同一接受基地可以同時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古蹟、歷史建築」的容積移入,並將接受基地的條件為一致性規範。這項「混搭」機制將有效提高開發商參與文化保存的意願,並有效加速文資類型容積移轉案件的審查速度。

李局長指出,為提升建築規劃合理面及避免對都市涵構產生重大衝擊,台中市對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特有規範,訂有「最小建築單元」(即限制房屋專有面積需達80或100平方公尺)規定。但考量現今青年首購需求增加,都發局在確保基地臨路條件、容積總量管控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等前提下,適度放寬此項限制,預期可提升住宅市場產品的多元性,將有助於減輕青年族群購屋的門檻,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在提供建築規劃彈性的同時,市府對於環境品質的提升,也是此次修法重點。新制針對接受基地臨接道路的長度及其可移入量體部分進行更嚴格管控,尤其規範住變商基地可移入量上限,於發布實施2年後,加計其他獎勵容積總量,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之一點四倍。確保容積移入後的地區仍能維持良好的景觀與公共服務水準,防止產生環境壓迫感。

都發局指出,此修正草案已召開座談會聽取大眾意見,並經多次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家學者進行審議。新制上路後,預期將有助於提升公共設施土地取得效率,並確保文資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改善都市空間品質,為市民打造更靈活、更具文化底蘊的居住環境。

此次修正條文,民眾可至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頁閱覽(首頁>公告訊息>都發公告,https://www.ud.taichung.gov.tw/3225987/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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