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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教師節為國定假日 中市勞工局呼籲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發布單位: | 日期:2026-09-21 | 點閱次數:9
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中秋節及教師節均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今年中秋節與教師節形成9月25日至28日4天連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國定假日依法應給假給薪;如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表示,勞工如於9月25日中秋節或9月28日教師節當日出勤,雇主因業務需要,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加發1倍工資,即原約定的一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雇主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後原國定假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當日出勤無須加給工資,但應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
勞工局指出,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原本的休息日,雇主應另於其他工作日安排補假,補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並應事先明確約定;如勞工於補假日仍須出勤,工資應依國定假日出勤規定加倍發給。另國定假日如適逢企業實施彈性工時,因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的空班,則無須補假。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如國定假日適逢勞工原本的休息日,當日如有出勤需求,雇主應先徵得勞工同意,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發休息日加班費,不論全職、兼職或工讀生均適用。若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外,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勞工局呼籲,國定假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權益,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不論工作型態,出勤及工資均應依規定辦理,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市府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 (9/21*13)*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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